財政部2016年11月23日同意參照自用住宅用地,放寬工業用地千分之十優惠稅率及減免稅用地的申請期限至11月30日。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,只要在2016年9月22日前,屬於供工業直接使用且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,可自即日起至30日地價稅繳納期限截止前,檢附證明文件,補提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今年度地價稅。
地方稅務局說明,依土地稅法規定,供工業直接使用的工業用地,不論自用或出租,均得申請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;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,不得適用。
如果是在建廠期間,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影本、建造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,已建廠完成(已開工生產)者,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、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,向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。
地方稅務局指出,其他如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、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、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專供公開傳教佈道的宗教團體等,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者,也同步放寬申請期限至30日。
地方稅務局也說,由於原訂工業用地優惠稅率及減免稅用地的申請日至9月22日止,因此原本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,只要於9月22日前屬供工業直接使用且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,於9月22日後至財政部公告前,已核准自明年開始適用優惠稅率的案件,該局將主動調出檔案,重新審理,讓民眾提前適用優惠稅率,如有繳納稅款,該局也會主動辦理退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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